close
健保卡註記DNR之民眾請注意
有一簽署DNR且在健保卡註記之健康民眾,不慎在修剪樹枝時從樹上摔落地面,送至高雄某家醫院急救,急診護士一刷健保卡,發現已簽DNR,於是蒙古醫護人員認為已簽DNR免施予急救,因此白白送掉一條性命,家屬哀慟欲絕非常懊悔簽署DNR。
請大家一定要為自己性命把關而免枉死
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
Q:如果我簽了「預立選擇安寧緩和醫療意願書」,若發生意外被送到醫院,醫生是不是就不救我了?安寧緩和醫療概念Q&A取財自http://www.hospice.org.tw/2009/chinese/qa-3.php
A: |
不是
當適用性的先決條件不成立時,此法是不能生效的。因此,即便簽了意願書,只要未生病,或是生病之病程尚未到達末期階段,是不能生效的。 |
請大家熟記下列條文內容 | ||||||||
一、醫療法第六十條:
醫院、診所遇有危急病人,應先予適當之急救,並即依其人員及設備能力予以救治或採取必要措施,不得無故拖延。 二、醫師法第二十一條:
醫師對於危急之病症,不得無故不應招請,或無故遲延。 三、安寧緩和醫療條例
第 三 條 (節錄)
本條例專用名詞定義如下: 二、末期病人:指罹患嚴重傷病,經醫師診斷認為不可治癒,且有醫學上之證據,近期內病程進行至死亡已不可避免者。
三、心肺復甦術:指對臨終、瀕死或無生命徵象之病人,施予氣管內插管、體外心臟按壓、急救藥物注射、心臟電擊、心臟人工調頻、人工呼吸等標準急救程序或其他緊急救治行為。
第 七 條 (節錄) 不施行心肺復甦術或維生醫療,應符合下列規定: 一、應由二位醫師診斷確為末期病人。
|
||||||||
文章標籤
全站熱搜
留言列表